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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公布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

2014年9月29日,针对近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,教育部在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中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“红七条”。对高校教师有“红七条”情形的,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相应处分。

 

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
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

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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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师德最高可解聘开除

今年初公布的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中,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、体罚学生、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,划定为“违反师德”。

而此次《意见》也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“红七条”禁止行为,涉及教学科研、兼职兼薪、招考推优、生活作风等方面。如违犯“红七条”,将给予最高至解聘或开除的处罚。

此外,要建立问责机制。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、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,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还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师德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

《意见》规定,要将师德考核纳入高校教师考核重要内容,考核结果应通知到教师本人,确定不合格的,应当听取教师本人意见。

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,并在教师职务(职称)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优奖励等环节,实行一票否决。

在强化监督、惩处的同时,《意见》也注重师德激励,要求职务(职称)晋升和岗位聘用等评选中,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高校教师。